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36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溫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736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949元溫家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469元溫家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2736元溫家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1949元溫家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5469元溫家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3新臺幣142736元溫家琪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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