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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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63號聲請人台中縣霧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16,500元│含支付命令申請費45元│├────────┼─────────────┼──────────────┤│送達費用│306元│即郵資(扣除已發還之186元)│├────────┼─────────────┼──────────────┤│合計│16,80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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