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7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計算表(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107,579元係如何計算得出)。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