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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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判決,為補提上訴理由,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97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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