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叁佰陸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1規定,以96年度偵字第124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
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駁回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2400號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