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光碟拾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查扣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光碟14片,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6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6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光碟14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柏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