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24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25號105年度附民字第426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105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105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10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10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4號10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5號10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6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蔡政儒 原告 蔡東權 原告 蔡宜宏 原告 藍玉珠 原告 蘇春榮 原告 張美貞 原告 許惠茹 原告 許勝博 原告 蘇玉珠 原告 楊淑雲 原告 蘇梅綺 原告 陳士藤 原告 官大浮 原告李玉婷原告李智蕾被告鄒官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被告 鄒春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被告 葉信德 被告 簡卓翔 被告 葉建承 被告 梁凱智 被告 徐傳港 被告 江欣倫 被告 蕭淑麗 被告 潘俊安 被告 李文寬 被告 蔡尚志 被告 蔡承翰 被告 黃繹倫 被告 宋維德 被告 劉彥宏 被告 李和鎂 被告 黃頌慈 (HUYNH,TUTUNG)
在台無連絡地址已出境(通緝中)被告 何達宏 (HA,TOMMYHOANG)
在台無連絡地址已出境(通緝中)被告 梁嘉珉 被告 吳善雯 被告 陳立昌 被告 陳永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鄭昱仁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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