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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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於民國(下同)①88年12月8日、②94年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乙○○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1,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88年12月6日起至123年12月5日止、②94年2月18日起至129年2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8年12月15日、②88年12月21日、③93年
4月2日、④93年7月27日、⑤94年3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1,600,000元、②400,000元、③250,000元、④500,000元、⑤1,000,000元,詎相對人乙○○自97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706,2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繳息記錄查詢單、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7月2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7年7月
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南鎮│文安││660-2│建│115.66│全部│乙○○││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1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25○○○鎮○○段66│雲林縣斗南鎮光│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9.08│225.│陽台21.80│全部│甲○○││0││0-2地號│興路90號│造│二層71.08│01│││││1│││││三層71.08│││││││││││騎樓13.74│││││││││││電梯樓梯間│││││││││││10.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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