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土地銀行)於96年6月12日將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ㄧ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並於同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自公告之日起對債務人等發生效力,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台灣新生報等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24日起至140年12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詎相對人自93年1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499,9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6月25日雲院隆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6月26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台西鄉│蚊興││93│建│361.52│全部│甲○○(重測前:蚊港段101-11地號││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5○○○鄉○○段93│雲林縣台西鄉蚊│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108.42│219.│陽台8.75│全部│甲○○(重測││0││地號│港路52號│造│二層111.51│93│││前:蚊港段49││1│││││││││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