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9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185號妨害名譽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志豪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單文程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單文程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偵字3907號所述犯罪事實向告訴人表示歉意,爾後若遇有告訴人因工作造成被告生活上之不便時,被告願以平和且不帶情緒之方式與告訴人溝通。
二、告訴人同意接受被告之道歉並撤回全部告訴。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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