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案外人 蔡尚元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2月22日起至132年1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邀同案外人蔡尚元為連帶借款人於92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5,060,000元,詎相對人自97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813,06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一)、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約定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6月18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7月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明昌││446│建│75│全部│甲○○││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869○○○鎮○○段44│雲林縣斗南鎮長│四層鋼筋混凝土│一層28.72│278.││全部│甲○○││0││6地號│安路一段140號│造│二層68.51│81│││││1│││││三層68.51│││││││││││四層68.51│││││││││││騎樓37.40│││││││││││電梯樓梯間│││││││││││7.1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