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蔡振燦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