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羅仕銘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泰別莊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6,49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蔡秉宸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