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稱之附表暨繕本共3份。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之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故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負債新臺幣3000萬元,惟僅提出本票金額計1504萬元,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可資證明本件借款債權之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及前揭文件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證明,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乙份。
五、另外,聲請狀當事人欄位所載之 許素真 如為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其記載欄位應記載於聲請人住址下方之欄位,非相對人處,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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