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林炳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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