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34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債務人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 陳平坤 定代理人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⑵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⑶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分別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⑶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⑴二點九五⑵二點九五⑶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⑶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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