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 律師輔佐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