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 律師輔佐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