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前合計淨重壹點貳柒公克,驗後合計淨重壹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29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報告1紙在卷可稽,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95年10月12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旁空地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前合計淨重1.27公克,驗後合計淨重1.26公克),惟被告該次施用毒品犯行,為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00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8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毒品9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12月12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512-77號)1份附卷可憑。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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