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公司羅東站上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