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