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 吳雅雯 被告 蔡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