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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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8號原告 吳雅雯 被告 蔡坤達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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