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100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壹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15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