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鎮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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