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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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准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計算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5月1日15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段○○○號號之不特定人得出入場所,查獲被告張清准所有之電子計算機1台,被告雖據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扣案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亦屬於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計算機1台為被告張清准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4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