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吳樹生 訴訟代理人 林桂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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