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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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朝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中「 伍拾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中「伍拾月」之記載,與原判決之原本主文欄中「伍拾日」之記載有違,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