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8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棋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鄭棋元(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民國105年7月18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於上訴書狀僅記載「因不服105年度訴字第208號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有刑事上訴書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4頁)。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刑事裁定於105年8月11日送達予被告,並由被告之母 柯美玉 收受,有本院刑事裁定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未依本院裁定限期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迄本院判決時仍未提出,是被告之上訴自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