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晨薇 (原名 吳侑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