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5、6所示等罪,除併科罰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5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分別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4至6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3│├───┼───────┼───────┼───────┤│所犯罪│連續施用毒品罪│連續吸用麻藥罪│幫助連續施用第││名及法│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一級毒品罪││條│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項第4款│例第1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85年8月中旬至│85年8月中旬至│87年1月20日至││期│85年9月9日止│85年9月9日止│87年2月2日止│├───┼───────┼───────┼───────┤│偵查機│桃園地檢署85年│桃園地檢署85年│桃園地檢署87年││關及案│度偵字第11476│度偵字第11476│度偵字第1895號││號│等號│等號││1├─┬─┼───────┼───────┼───────┤│最│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7年度訴字第11││審│號│2404號│2404號│39號││├─┼───────┼───────┼───────┤││判│86年6月18日│86年6月18日│87年10月20日│││決││││││日││││││期││││├─┼─┼───────┼───────┼───────┤│確│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度上訴字第│87年度訴字第11│││號│2404號│2404號│39號││├─┼───────┼───────┼───────┤││確│86年6月18日│86年6月18日│88年3月10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民國96│││如易科罰金,以││年罪犯│││銀元300元即新││減刑條│││臺幣900元折算││例減刑│││1日││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5│6│├───┼───────┼───────┼───────┤│所犯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寄藏改造手槍罪││名及法│毒品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條例第12條第│││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4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犯罪日│91年1月16日回│91年7月29日回│86年間某日起至││期│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94年5月11日止│││起至同年7月27│││││日止│││├───┼───────┼───────┼───────┤│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4年│桃園地檢署94年│桃園地檢署94年││關及案│度毒偵緝字第14│度毒偵緝字第14│度偵字第9206號││號│9號│9號││1├─┬─┼───────┼───────┼───────┤│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94年度訴字第14│94年度訴字第14│94年度訴字第15││審│號│34號│34號│27號││├─┼───────┼───────┼───────┤││判│94年8月23日│94年8月23日│94年11月7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院││判├─┼───────┼───────┼───────┤│決│案│94年度訴字第14│94年度訴字第14│94年度訴字第15│││號│34號│34號│27號││├─┼───────┼───────┼───────┤││確│94年9月26日│94年9月26日│94年12月12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不符合減刑條件││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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