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韓鎮釧 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妨害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刑法第302條1項││││││├───────┼─────────────┼─────────────┼─────────────┤│犯罪日期│94年1月14日│94年1月15日│94年4月27日│││(聲請書誤植為15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193號│度毒偵字第4193號│度偵字第1115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94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94年度訴字第153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4月18日│95年4月18日│95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94年度上訴字第4293號│94年度訴字第1535號││決├────┼─────────────┼─────────────┼─────────────┤││判決日期│95年4月18日│95年4月18日│95年7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編號│4│5│6│├───────┼─────────────┼─────────────┼─────────────┤│罪名│收受贓物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犯罪日期│93年2、3月間│93年1月28日│93年1月28日│││(聲請書誤植為94年1月11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7151號│度偵字第6540號│度偵字第6540號││││(聲請書誤植為毒偵字,應予│(聲請書誤植為毒偵字,應予││││更正)│更正)│├──┬────┼─────────────┼─────────────┼─────────────┤│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1543號│93年度訴字第767號│93年度訴字第767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3年12月20日│93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1543號│93年度訴字第767號│93年度訴字第767號││決├────┼─────────────┼─────────────┼─────────────┤││判決日期│95年8月10日│94年1月28日│94年1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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