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碧枝 債務人 蕭羽茜 債務人 蕭國忠 債務人 鄭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編│本金金額│逾期利息起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103年2月28日起至│1.83%│自10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103年10月30日││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001│394,591元├───────────┼────────┤內者,按左列利率10%,││││103年10月31日起至│2.83%│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清償日止││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