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游淑惠 律師即被繼承人 謝煜雯 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謝煜雯(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煜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煜雯之遺產管理人,另依同院98年度家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4日刊登於都會時報,嗣依同院100年度司家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變賣遺產,並以新台幣(下同)35萬元售出。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約為806萬。茲因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管理遺產之報酬,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不明,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
遺產管理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另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明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金融機構本票、支票及存單、高雄市立三民國民中學98年3月24日高市民中人字第0980001491號函、執行遺產費用一覽表與收據,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5號、98年度家催字第130號、98年度聲繼字第14號、100年度司家拍字第9號卷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約為806萬元,繼承人有大陸
地區之手足4人,另除相關稅費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以及聲請人業已為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8萬5000元(含已代墊費用),應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