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7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輸入任何藥品,非將藥品之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取得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不得為之;又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當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詎其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97年3月間某日,在泰國某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後,利用搭乘班機自泰國返臺之機會,以行李夾帶之方式,擅自將上開如附表所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輸入臺灣地區,嗣於97年9月24日下午6時50分許,為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在桃園縣○○鄉○○路○段○○○號稽查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藥政科衛生稽查員 梁月琴 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暨查獲藥品照片、行政院
衛生署98年1月6日衛署藥字第0970050554號函暨其所檢附之檢體判定結果說明表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檢察官起訴書雖將輸入禁藥罪之法條誤載為藥事法第83條,惟依起訴書犯罪事實內容所載係「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未經許可…運輸入境臺灣」,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亦記載為「輸入禁藥」,足見檢察官起訴法條係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而非同法第83條之販賣禁藥罪,故應予更正為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而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後為前開自白,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另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說明,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並非違禁物,且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處分,又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行為,另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被告私運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4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所列甲項第4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然查:依現行「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之規定,其中甲項管制進出口物品第4款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而本件被告進口者檢驗結果之所含成分,與前揭項目均不符合,非屬管制物品之列,則被告自泰國私運該等禁藥進入臺灣地區之行為,自無成立私運管制物品罪之餘地,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顯有未洽,本院原應就該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藥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號││││├─┼─────────┼─────────┼──────────────────┤│一│AnNa│140錠│檢出levonogrestrel,ethinylestradiol│││││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二│Counterpain│2盒│檢出methylsalicylate,eugenol,│││││menthol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三│Diane-35│3盒│檢出Cyproteroneacetate,│││││ethinylestradio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四│Antacil│500錠(起訴書誤載│檢出Aluminiumhydroxidegel,││││為430錠)│magnesiumtrisilicate,│││││Kaolin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五│aspirin│68包│檢出aspirin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六│白色調胃素│4瓶│檢出salol(phenylsalicylate)、│││││aniseoil、Menthol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七│pencillintablets│2盒│檢出pencillin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八│TIFFY│44錠│檢出paracetamol,chlorpheniramine│││││maleate,phenylephrine成分,該成分│││││應以藥品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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