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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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丙○○乙○○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原告甲○○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壬○○住臺南縣永訴訟代理人辛○○住臺南市○被告己○○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一庚○○住臺南市○
身分證統一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35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周紹武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