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海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被告丙○○
甲○○
2應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海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被告丙○○
甲○○
2應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