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原聲請意旨將附表編號陸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重複記載為編號陸、柒,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8年度聲字第2788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5月17日│97年6月2日│97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034、2628號││毒偵字第2062、259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85、1989號│同左│97年度審訴字第1990、202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19日│同左│97年10月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85、1989號│同左│97年度審訴字第1990、2020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13日│同左│97年10月27日│├──┴────┼──────────────┼──────────────┼──────────────┤│編號│肆│伍│陸│├───────┼──────────────┼──────────────┼──────────────┤│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5月8日│97年5月8日│97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62、2594號││毒偵字第38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90、2020號│同左│97年度審訴字第29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日│同左│97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990、2020號│同左│97年度審訴字第29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同左│97年12月12日│├──┴────┼──────────────┼──────────────┼──────────────┤│編號│柒│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97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843號│偵字第2504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06號│98年度桃簡字第2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2日│98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06號│98年度桃簡字第20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12日│98年2月23日││├──┴────┼──────────────┴──────────────┴──────────────┤│備註│編號壹至伍: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編號陸、柒: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