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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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順春台南縣仁德鄉農會│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玖仟元│AJ0六0五四一││││││││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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