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以「可使用多尺寸釘體之訂書機結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智專三(三)○四○六四字第○九○八九○○二四六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