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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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成 選任辯護人 黃懷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玉成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8月31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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