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翽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羅翽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羅翽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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