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余政軒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城交簡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94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定102年11月27日上午11時進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志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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