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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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育騰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育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育騰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詐欺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應自109年6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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