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尾吉 被上訴人 鄧助君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衛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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