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54號

原告 林婉清

被告 蔡佳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8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12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7,1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該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規定

,於小額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佳祐於民國110年7月初某日,與暱稱「扣小」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扣小」指示,領取訴外人 楊立宏 寄交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提款卡與存摺之包裹後,再轉交予暱稱「青蛙」之人。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下午8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為達爾膚網站客服人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專員,誆稱因人員疏失須取消訂單,並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轉帳功能云云,致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4日下午9時36分許,依指示以ATM轉帳2萬7,123元至系爭帳戶內,致原告受有2萬7,123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伊願與原告和解,分期賠償原告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見附民卷第10至11頁)在卷可稽,且被告因上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依「扣小」指示領取系爭帳戶資料包裹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原告匯款使用,並由該集團成員以前述詐術詐騙原告,使原告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7,123元至被告提供之系爭帳戶,因而受有27,123元損害,堪認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行為與原告被詐欺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故被告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末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例如侵害者為金錢則應返還金錢」之謂,始克回復原狀,有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4月9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3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有所本,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萬7,123元,及自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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