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
抗告人 陳鏡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書狀名稱誤載為上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雅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
抗告人 陳鏡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書狀名稱誤載為上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