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901號

抗告人 陳鏡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書狀名稱誤載為上訴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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