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受刑人甲○○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15年2月│││幣60000元││├───────┼────────────┼────────────┤│犯罪日期│96年6月23日│96年6月2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3068│12943│├───┼───┼────────────┼────────────┤││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最││年│96│97│││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1194│4817││├─┼─┼────────────┼────────────┤│實│判│年│96│98│││決├─┼────────────┼────────────┤│審│日│月│10│02│││期├─┼────────────┼────────────┤│││日│26│2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年│96│98││確│案├─┼────────────┼────────────┤│││字│上訴│台上││定│號├─┼────────────┼────────────┤│││號│5406│5468││日├─┼─┼────────────┼────────────┤││確│年│97│98││期│定├─┼────────────┼────────────┤││日│月│03│05│││期├─┼────────────┼────────────┤│││日│05│14│├───┴─┴─┼────────────┼────────────┤│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05│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3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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