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61號
原 告 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忠癸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陳繕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良中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共有人即被告 陳良雄 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6月26死亡,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請逕向被告陳良雄生前最後住所
地管轄法院查詢被告陳良雄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事,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
二、請提出被告陳良雄之繼承系統表及各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其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應併提
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被告陳良雄之
法定繼承人為被告,再按被告陳良雄之法定繼承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按共有物分割係屬處分行為,起訴狀所列被告若有未足,則
原告歷次書狀所記載之應受判決事項(即訴之聲明)即未完
足,原告應具狀提出完整之聲明(如為變價分割,請表列每
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
併聲明),並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