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親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