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原金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唯宇選任辯護人蕭能維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9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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