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債權人圓山大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芸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語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9樓之3)。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三、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欠費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